被告人章某在明知将银行卡账户提供给他人,可能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170万元,其中59.41万元与3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联,章某从中非法获利5200元。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章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章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非法获利。最终,郎溪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提醒: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千万不能借给他人使用,更不能出售给他人,一旦被用于犯罪,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切不可因一时贪婪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余泽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