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国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12月,在二手房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同意购买李某名下一处501室的商品房。2021年夏天,王某不在家居住期间产生了大额的水电费,多方查询得知501室与楼上的601室系整体对外销售(通俗讲买五送六),两室的水电一体,属一户,501室设表计费。后王某找到李某与中介公司,要求二人交付601室的房屋并提供601室的买卖合同,遭到二人拒绝,王某遂将对方告上法院。
庭审过程中,王某诉称当初通过中介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601室,在交付时应一并交付,李某与中介公司将整体不分割出售的501室、601室分开销售,不一并交付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将601室单独出售的行为属于虚假行为与隐藏行为,依法应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中介公司辩称李某从开发商处购房时其房产证、设计图载明的房产信息均仅有501室房屋信息,没有601室的信息,即便是买五送六,也是李某与开发商之间的约定,双方关于标的物约定的效力不能及于王某与李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501室和601室均系独门独户,互不干扰,进入601室无需经过501室室内,而是通过楼梯道上楼到达601室,李某在出售501室时可以将601室一并整体出售,也可以不将601室对外出售,李某享有自主处分权。当初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已履行,王某要求交付601室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通过向同行打听601室房屋已于2019年7月由另一家中介公司居间出售给案外人满某,与王某所说事实明显不符。
另法院查明,601室水电现已独立分户,从501室接出。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601室是否属于501室的从物。从物理结构看,601室是通过公共楼道直接到达,与501室上下分层,相互独立,601室有独立的入户门,现水电系统可排他使用,故不能认定601室附属501室。双方合同约定明确出售的是501室(证载面积123.95平方米),未约定将601室的70平方米包含其中;从支付价款上看,王某支付的总额为78万元,结合建筑面积,单价为每平方米6000余元,符合当时同地段的房屋单价,若601室包含在内,违反了对价平衡规则,超出了双方签订合同时的预期。综上,法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宁国市法院 仇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