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1000元;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30281.55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渠道购买公民个人电话号码、家属、所在单位、社保等信息,并将所购信息以每条0.3元至2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出售、提供给他人。期间,刘某某出售、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8379条,获利30281.55元。后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泾县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人刘某某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30281.55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被告人刘某某当庭忏悔,自愿认罪认罚,对公益损害赔偿金也表示愿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该行为危害了公民的信息安全,威胁了社会和谐稳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遂做出上述判决。 (张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