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中,伤者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后伤者以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能获得法院支持吗?近日,宁国市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决驳回了伤者的诉讼请求。
2022年7月,李某驾驶面包车搭载赵某等四人,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撞上路边行道树,造成赵某等五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赵某等人无责任。赵某治疗结束后,对其伤残等级、三期进行了司法鉴定。2023年3月,赵某与李某、案涉车辆保险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赔偿赵某餐补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向赵某支付了50000元赔偿金。后赵某以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为由,将李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已签订的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赔偿协议至赵某向法院提出诉讼,已超过90日的除斥期间,故赵某以重大误解要求撤销,法院不予支持;协议签订前,赵某的鉴定意见书已出具,虽然根据鉴定意见赵某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高于赔偿协议约定,但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所受伤害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能充分预估,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赵某亦未举证证明李某及保险公司在此过程中存在恶意,且协议第一款中列明了具体明细,保险公司也支付了相应的理赔款,故赵某以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撤销相应款项,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受害人为尽快获得赔偿款项,往往会与对方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只要是协议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是合法有效的。若确实存在可撤销的理由,如签订赔偿协议时尚无相关伤残等鉴定意见,或存在较大出入时,考虑到劳动者缺乏专业知识及能力难以知晓真实伤残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考虑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为尽可能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建议在伤残或工伤等事实基础清晰的前提下签订协议,同时合理确定赔偿金额,避免后续可能存在一方反悔的风险。(宁国市法院 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