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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生前债权,继子能否主张?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仇瑶 发表时间:04-02 10:13

继父生前借出的款项,继子多次向借款人索要无果,一纸诉状将借款人诉至法院,继子是否有权主张继父生前的债权?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端木的母亲于1990年改嫁给皇甫,后端木随其母与皇甫共同生活,与皇甫系继父子关系。端木的母亲在2018年去世。2020年,小王向皇甫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后皇甫于同年去世。皇甫去世后,端木拿着借条多次要求小王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皇甫的父亲老皇甫尚健在,因其年迈腿脚不便,承办法官遂前往老皇甫所在乡镇对其进行询问,老皇甫称该50000元是皇甫给其养老的钱,应全部归其所有,认为端木没有权利主张该借款,同时明确表示不愿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

法院认为,借款的出借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债权,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依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皇甫的父亲老皇甫健在,端木虽然是皇甫的继子,但未提交皇甫与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证据,是否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无法明确。现老皇甫不认可该债权是端木与其共有,端木在未确定其法定继承人身份及继承份额的情形下,以民间借贷为请求权基础提起诉讼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端木的诉讼请求。端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原判决。(宁国市法院  仇瑶)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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