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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索赔事故车辆贬值损失 法院是否支持?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孙露 发表时间:07-04 09:12

新车被追尾,对方全责,车主能否向肇事方提出贬值损失赔偿?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车辆追尾,车主索要车辆贬值损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12月,郭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喻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两方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当地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喻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郭某车辆维修费花费6万余元。郭某认为自己的新车损害严重,贬值较大,多次与喻某协商折旧费赔偿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喻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贬值损失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明确指出,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本案中,郭某车辆已维修完成并继续使用,其主张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裁定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经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无法恢复到事故前使车辆价值降低而产生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可见,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并不包括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价值贬损,郭某主张的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孙露)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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