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与受伤的职工之间往往会私下达成工伤赔偿协议。事后,如果该受伤职工认为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还能要求享受用人单位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吗?近期,宁国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撤销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
2023年12月,刚满18周岁的张某与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张某按该公司需要在宁国市某企业提供劳务。2024年1月,张某在工作时发生意外,导致左手食指末端受伤,经治疗,出院时诊断为左食指缺损伴甲床损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工伤十级。后张某与公司签订《工伤处理协议书》,约定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赔偿款15000元;双方结清工资,并解除劳动关系;后续事宜由张某自行处理,不再追究公司任何法律责任。后公司支付了协议约定的相应款项。
张某收到款项后,即回贵州老家过年。家中父母见刚成年的儿子外出务工半年,归来后手指竟已缺失了一小截,参军的愿望也泡了汤,而所得赔偿微乎其微,一时悲从中来。全家人商议后,张某以该《工伤处理协议书》显失公平为由,向宁国市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用工时受伤,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且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下,与公司签订《工伤处理协议书》,可能导致协议赔偿金额与法定赔偿金额差距过大。鉴于张某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刚刚成年,尚无社会经验,缺乏判断能力,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致双方利益失衡,违反公平原则,故张某诉请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张某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工伤处理协议书》。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请求撤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涉世未深的张某受伤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私了协议”,看似“一揽子”解决了所有问题,但由于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即使协议约定了“了断”内容,劳动者仍然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相关权利。(吴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