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燃放烟花被炸伤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王某在从事烟花销售的陈某处购买了若干烟花,在点燃烟花后,烟花发生炸管现象,导致烟花倾倒,激射而出的焰火击中王某左侧头面部。事故发生后,王某将陈某、烟花生产者浏阳市某烟花制作有限公司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7.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在点燃烟花后,烟花发生炸筒、倒筒现象,是造成王某受伤的根本原因。浏阳市某烟花制作有限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案渉烟花系合格产品,依法应对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浏阳市某烟花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损失9.96万元,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另赔偿王某损失5.95万元。该案判决生效后,浏阳市某烟花制作有限公司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蒋青峰 杨先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