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电视点播|专题专栏|视听|长三角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以案说法 | "小生意"也有"大风险",这些知产知识您请收好!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刘聪佳 发表时间:11-11 11:38

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三名被告人因制造并销售印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胶带被判刑。

吴某经营一家胶带店,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案外人张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向吴某订购胶带,并要求在胶带上印制“汪六吉”宣纸、“红星”宣纸等注册商标标识字样。吴某遂安排杨某根据客户提供的图片模仿设计出上述商标标识的字样后予以制版,周某再根据杨某提供的印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模具安排胶带的生产、印刷。三名被告人利用上述方法,先后非法制造并销售印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胶带600余卷,印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30000余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杨某、周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最终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案件判决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三被告人制造销售的产品虽为胶带,但因其在生产时擅自在胶带上印制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属于刑法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三被告人销售胶带虽为小本生意,非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也不高,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入罪标准除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外,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也是衡量标准之一,经营者切不能因生意“小”而放松警惕!法官提醒,日常经营中如遇需印制商标标识订单的,一定要及时向对方索要商标注册权利证书及相关授权文书等,并认真核对印制字样与证书字样是否一致,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以免因一时大意而触犯法律红线。(刘聪佳)

【责任编辑:柳生】

用户评论

已有0人评论
    新闻快报 阅读全部
    社会万象 阅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