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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妻子起诉丈夫与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法院支持!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吴聪 发表时间:11-11 11:59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婚内出轨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其他异性,这种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快速化解了一起妻子起诉丈夫与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夫妻婚内财产的合法权益。

汪女士与张先生系夫妻关系。婚后汪女士发现张先生与在宁国市某休闲娱乐城工作的黄女士于2024年初开始进行不正当交往。后汪女士经查询得知,张先生先后在黄女士所在工作场所充值并消费共计30000余元,此外张先生多次通过微信向黄女士发送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转账等花费14759元,应黄女士的要求使用购物软件亲密付功能代付购物款项花费704元。

汪女士认为,张先生为维系不正当交往向黄女士赠与财产的行为并非为了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取得汪女士同意,其行为有悖公序良俗,同时损害了夫妻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黄女士返还赠与财产。

法官在初步审查材料后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未经配偶汪女士的同意,多次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转给黄女士,侵犯了汪女士的合法权益,与公序良俗及婚姻伦理道德背道而驰,因此张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黄女士应返还赠与财产。为此,承办法官在庭前、庭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下,黄女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返还赠与财产并承诺断绝同张先生的非正当男女关系。结合黄女士也曾向张先生转账,及二人正常开支等事实,最终黄女士与汪女士达成了返还受赠财产1.5万元的协议并履行。至此,案件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婚姻家庭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平等处理原则,与另一方协商并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正确的婚姻观是建立牢固婚姻关系的前提,“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本是爱情走向婚姻的浪漫归宿,在面对各种诱惑时,需要少一点冲动,多一点责任。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而婚外情却破坏了夫妻间的忠诚信任,往往会酿成家庭悲剧。(吴聪)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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