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张先生,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下次可别随意给别人担保了。”“都怪我自己不懂法,白白亏了十几万。还得谢谢法官这么耐心对我解释,我以后再也不给别人担保了。”
在郎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张先生告诉执行法官,自己和被执行人严某是多年好友。几年前,严某找到自己,声称做生意需要10万元周转,但是当时自己也没什么存款,就拒绝了严某的借款。后来,严某再次找到自己,希望为其在银行贷款时做个担保人,严某保证,一定会按时还款。考虑到这么多年的情谊,再说也就是做个担保,又不是自己向银行借钱,一时抹不开情面,也就答应了。
执行法官向张先生耐心解释,银行起诉严某还款,现已进入执行阶段,但严某拒不还款,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张先生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当然,张先生在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严某进行追偿。对此,执行法官就民法典中对于保证人追偿权的相关规定向张先生作详细介绍。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张先生主动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法官提醒】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要综合考察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应当理性思考,避免意气用事,如果盲目担保,可能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周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