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了一起老年人驾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李某某、舒某某均为六旬老人。2023年6月,双方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导致李某某倒地受伤以及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舒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李某某受伤后入院治疗,住院18天,舒某某为其垫付医疗费30300元。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此次事故给李某某造成损失共计181251.86元。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舒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50718.3元。
开庭前,舒某某向法官表示愿意赔偿李某某损失,但其已60多岁,仅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希望能减少赔偿数额,最好能分期支付。李某某也表示自己因交通事故至今仍身体不适、无法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有调解的基础。考虑到被告舒某某年龄偏大及经济偿还能力不足,为尽快化解矛盾纠纷,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期间,原告李某某一直通过微信联系其儿子商量赔偿事宜,法官便电话邀请李某某儿子到法庭现场参与调解。待其儿子来到法庭后,法官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经多次沟通、释法析理后,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舒某某赔偿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95000元,第一笔赔偿款20000元于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余款75000元分季度支付至付清时止;徐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协议签字后,案件圆满解决,双方均对法官的耐心调解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