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将银行卡账户提供给他人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其本人名下2张银行卡供他人使用,共接收涉案资金100余万元,其中有40余万元涉及2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张某从中非法获利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余泽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