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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骑电瓶车撞路面坑洞摔伤,施工方未采取安全措施也担责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王燕 发表时间:05-11 09:40

夜间骑电瓶车出行,撞上路面电力井摔倒受伤,伤者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了该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A、B两公司各赔偿黄某经济损失13392.65元。

2022年,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输、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将电力迁改工程委托A公司施工。2022年5月25日,该路段迁改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后B公司在该路段修建水泥路。2023年6月7日晚8时30分左右,黄某在骑电动自行车时撞上路边电力井导致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足骰骨骨折、右腕舟状骨骨折。经鉴定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因黄某与A、B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将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0841元。

法庭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A公司因承接电力迁改工程,在道路上留下了电力井,其在移交时仅用石块等进行了覆盖,未进行水泥硬化后加盖井盖工作以保障安全,B公司随后在修理便道铺设水泥时将覆盖的石块移动,并未即时将电力井口进行重新覆盖,或通知A公司进行加盖处理,且二被告均未设置明显标志及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导致夜晚从此经过的原告受伤,二被告的行为共同造成了原告的损害。原告作为附近居民,明知该路段正在建设,夜晚出行时应更加注意开灯、安全慢速谨慎驾驶,或从别处通过,但却疏于履行注意义务致自己受伤,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根据以上分析,法院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A、B在本案中过错相当,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经法院核算,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8264.70元,遂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本案已生效。(王燕)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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