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该县首例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的检察监督案件。该案的办理,不仅激活刑法第四十三条“沉睡”条款,同时也通过刑事执行检察依法能动履职,推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有力保障了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
公开听证现场
该院驻看守所检察官与在押人员进行驻所谈话过程中,一名在所服刑的罪犯方某提出服刑期间能否请假回家的问题。通过谈话,检察官了解到方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县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15天,2024年3月交付绩溪县看守所服刑。方某入所前系一家民营企业的法人,经营铝合金建材装饰工程,其公司承包的工程现委托朋友帮忙打理,工地目前有些事务需要他本人到场处理,如未及时处理对其公司的经营影响较大。针对这一情况,检察官告知方某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建议其向县看守所递交书面申请。
随后,驻所检察官针对方某反映的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向县看守所了解其羁押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证实情况属实后,又组织公开听证,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居住地村委会代表、管教民警等参加,就方某拘役执行期间能否请假回家听取意见。经合议,与会听证人员一致认为准许方某请假回家处理公司事务是检察护企、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有利于促进罪犯积极改造,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议。结合法律规定和听证意见,该院依法向县看守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批准方某在拘役执行期间请假的申请并做好对方某离所期间的跟踪监管。
县看守所采纳了检察建议,报请县公安局同意方某请假回家两天并获批准。方某回家期间,对公司和工地近期需要其紧急处置的事项进行了妥善安排和处理,确保了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营。两天后,方某在保证人的陪同下按时返回看守所继续服刑。
通过上述个案的办理,下一步该院计划联合县公安局出台关于拘役罪犯服刑期间请假回家的制度规定,加强检警协作,强化协同共治,让“醒来”的法条不断焕发活力,从制度上依法、规范保障拘役罪犯的合法权益。(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