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2024年1月,被告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十字镇某路段时,因使用手机、未观察路面,撞到前方同向、沿道路右侧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松,陈某听到碰撞声音后未停车,直接驶离现场。几天后,环卫工人发现倒在路边排水沟内的王某松,便立即报警,经鉴定,王某松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根据被告陈某的供述以及现场监控视频、行驶车速及车辆损毁程度,足以证明陈某在明知自己的违法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不但未履行停车查看、保护现场、及时报警等义务,甚至为逃避法律追究直接驶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综上,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余泽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