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饮水机一直工作不停,净水机与饮水机之间的连接管道破裂,全屋漏水,我这地板、墙皮、家具都泡坏了,家里没法住只能在外面租房,该找谁赔偿?”
销售者:“漏水是因为PE连接管破裂,这管道是原告自家装修预埋,不是我卖的,也不是我装的,怎么能找我?”
生产者:“漏水不是饮水机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就算与饮水机工作不停有关,也是原告不按照说明书规范使用导致,反正责任不在我这!”
……
因饮水机售后安装不当造成房屋漏水和财产损害,消费者、销售者、生产者三方争执不下,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某在宁国某电器销售公司购买了青岛某水设备公司生产的净水机和管线饮水机,因饮水机一直处于工作状态,净水机与饮水机之间的连接管道破裂,致原告房屋泡水、家具受损。为此,原告与该公司安徽代理商曾向宁国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太大,调解不成。原告遂一纸诉状将销售者、生产者一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其直接损失156000元和房屋租赁费用1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购买的案涉某牌净水机和管线饮水机系成套净水设备,包含统一配置的安装连接管。青岛某水设备公司售后工作人员在上门安装时,未按安装规范将二原告预留的PE管更换为厂家统一配置的连接管,默许了案涉成套净水机和饮水机之间的连接管线可以用其它管线替代。因此,该成套设备无论是饮水机一直处于工作状态,亦或是连接管线爆裂漏水,均与青岛某水设备公司有关。据此认定青岛某水设备公司提供的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另查实,原告提交的《现场查勘记录》明确载明了事件经过,青岛某水设备公司安徽代理商王某某在《现场查勘记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由此可见,被告公司对原告房屋漏水与饮水机一直处于工作状态具有因果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主张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在原告未提举证据证明二被告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择一主张合法权益。经法院释明法理,原告选择向生产者主张赔偿。
关于赔偿方面,法院根据原告房屋受损情况,结合装修、购置物品的价值和租赁他人房屋支付的房屋租赁费,最终确认二原告因此次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综上,宁国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水设备公司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3115.6元。后被告青岛某水设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宁国市法院 李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