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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装修期间泡水,责任谁担?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吴文琦 发表时间:08-08 16:16

“法官,房子泡水是保洁人员忘关水龙头和总阀门造成的,她们干完活第二天我去验收,发现房子被泡水,这期间就没有人再进去过。”

“零下三度的气温,我们承接了这家房子的保洁,从早干到晚,到现在一分钱没收到,还被倒打一耙,我们是冤枉的!”

新房装修期间泡水,承包人主张系因从事保洁的临时工操作不当所致,于是向宁国市法院提起财产损失赔偿诉讼,该诉请是否合理?是否应由保洁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4月,徐某某承包某商品房的部分装饰工程,工程结束后由其提供房屋保洁服务。2024年1月,徐某某联系曹某某为案涉房屋进行保洁,但曹某某因有事无法前往,遂委托同为保洁人员的钱某某、杨某某提供服务。2024年1月25日清晨,钱某某、杨某某来到案涉房屋进行保洁,但因室内无法取水,二人遂联系物业公司、曹某某等反映情况,直至徐某某亲属赶来将房屋的总水阀打开后方正常开展保洁工作。期间徐某某曾去保洁现场查看。当天18时许,钱某某、杨某某完成保洁工作,电话联系徐某某要求其前来验收,对方称有事不能前往,二人等候无果后于19时许离开案涉房屋。次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徐某某前往案涉房屋验收,发现卫生间洗脸池部位的软管破裂正往上喷水,导致全屋泡水、家具损坏。后因协商未果,徐某某将钱某某、杨某某及曹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三位保洁工人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520.1元。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案涉房屋泡水的根本原因在于软管破损漏水,根据庭审中各方陈述,结合生活经验常识,软管漏水应发生在两被告离开案涉房屋后,其具体原因存在多种可能性,亦可能是多种因素共同影响所致。虽然从庭审查明的情况来看,二被告离开房屋时确实未曾关闭总水阀,但总水阀并非二被告所打开,亦无证据证实原告曾明确告知其总水阀所在位置并要求其在离开时关闭,且两被告要求原告当场验收时,原告并未及时予以验收。

综上,在软管破损漏水的具体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对软管漏水造成的相应损失予以赔偿,缺乏事实依据且有失公平,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宁国市法院 吴文琦)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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