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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 买卖都需“留心”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王蕾 占佳佳 发表时间:12-20 09:59

宣城新闻网讯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二手车交易在汽车交易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市场呈现繁荣景象,但由此引发的诉讼纠纷也呈上升趋势。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二手车质量问题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3月15日,居住于江西的王某在宁国市某汽车销售公司现场看车,当日下午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购买凯迪拉克小汽车一辆,交车时间为3月18日,车辆售价188000元,付款方式按揭,首付48000元,代办费1000元,贷款140000元。3月18日,王某在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将案涉车辆开至车管所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4月17日,王某微信联系公司工作人员反映轮毂划伤,4月25日,又通过微信反映前挡风玻璃有2厘米裂痕。双方沟通无果,王某诉至法院,以该公司隐瞒车辆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轮毂严重划伤、前挡风玻璃有裂痕)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双方于3月15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并退还车款188000元、代办费1000元及车辆保险金6551.22元,合计195551.22元。

“原告受让前已对现实整体车况进行了充分检查,现场交付时,也没有当场提出质量异议,售后一个多月才提出,不排除系原告自身或其他原因导致。”

“不仅轮毂和前挡风玻璃存在质量问题,后保险杠还有一处刮擦,当时买车时可是承诺我,免费将保险杠修复的,到现在也没修复……”

庭审中,双方情绪激动,就汽车销售公司对车辆质量问题是否存在恶意隐瞒展开唇枪舌战。

承办法官审理认为,自2024年3月15日看车至3月18日过户期间,王某多次到汽车销售公司现场查看案涉车辆,验车时间充足,应对车况进行仔细谨慎的检查。王某在交付使用车辆一个月后才提出质量问题,且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汽车销售公司有意隐瞒车辆质量问题,欺诈王某签订合同。因此,本案中,王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同时,承办法官还注意到汽车销售公司未履行将保险杠处刮痕修复的承诺,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后双方协商一致,汽车销售公司同意支付王某3000元调解结案,并当场支付,该案的办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二手车交易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除适用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定,还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殊规定。进行二手车买卖时,交易双方都应秉持诚信原则,最大限度避免不规范交易行为和交易风险。作为消费者的购车方在购车前应全面审慎地尽到查验义务,充分核实所购车辆的车况、来源、所有权性质、是否有维修记录、违章记录等重要信息,同时也要考虑车辆年限对轻微瑕疵有一定的包容度,权衡利弊后作出选择。而作为销售方的出卖人,不得对二手车辆真实情况或重大瑕疵等进行隐瞒,或者夸大虚假宣传,否则可能要承担维修费用、赔偿损失,如构成欺诈,相关车辆买卖协议将依法被撤销,除返还购车款外,还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支付三倍赔偿金。

宁国市法院  王蕾 占佳佳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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