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盗窃破坏通信设施案件频发
近年来,海南省电信事业迅速发展,全省信息基础设施得到了显著改善。然而,海南省电信设施被盗、破坏现象十分严重。据不完全统计,2005-2010年全省共发生盗窃、破坏通信设施案件20066起,直接经济损失13236.2万元,年均发案3344.3起,年均直接经济损失达2206.03万元。
新建小区配套应设置电信设施
长期以来,海南省电信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未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导致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道路重复开挖等问题也时有发生。为此《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条例》还明确规定,村镇、经济开发区、新建住宅小区等居民或工业较为集中地区,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规划和设计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及旅游度假、文化、体育、教育等建设项目的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统筹考虑电信设施、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的建设需求。
电信设施应当实现资源共享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条例》规定,办公、商用楼宇、居民住宅小区等城镇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广播电视传输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共电信设施、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与任何电信业务经营者、广播电视传输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广播电视传输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广播电视传输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服务。
《条例》同时还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信管道、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移动通信基站、杆路、铁塔等设施,应当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海南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统一建设或联合建设活动。《条例》还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存有空余电信资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以出租、出售或者资源互换等方式进行处置,避免重复建设和垄断经营。
严惩危及电信设施安全行为
《条例》规定,海南省海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电信管理机构等部门确定海底通信电(光)缆保护区,在保护区内从事海上作业的应当了解作业海区海底通信电(光)缆的铺设情况,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禁止在设有水底、海底电(光)缆标志的范围内进行采砂、抛锚、拖网、爆破等危及通信电(光)缆安全的作业。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由海南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还设立了电信设施废品收购备案和台账管理制度。《条例》规定,从事废旧电信设施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建立收购台账。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通信电缆等电信设施或者来源不明的铜、铝、铅等有色金属的,由公安机关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