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1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曾某与他人在海口市金垦路琼菜王酒家旁的龙姐饭店与他人喝酒。19时30分许,曾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A50586的淡黄色别克小轿车从金垦路的琼菜王行驶至金垦路海南省垦区公安局旁非机动车道路段时与被害人韩某搭载黄某花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曾某酒精测试结果为225.4mg/100ml。经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进行酒精测试,检测结果被告人曾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对被告人曾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判决后,被告人曾某服判,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