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广州市向流动人员收取治安联防费始于2004年。广州市物价局颁布《关于收取暂住人口治安联防费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向在广州住满半年以上外来暂住人口征收治安联防费。治安联防费按月收取,从外来人员抵穗第七个月起,按每人每月2.5元标准收取。在实行物业管理的地方居住,已缴交物业管理费的外来人口不再缴交治安联防费。
这项收费从一开始就广受公众质疑。公众普遍质疑,外来务工人员已经纳税,再收治安联防费,是重复收费,很不合理。2006年3月,广州市民赖先生因质疑治安联防费收取的合法性将越秀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此案经二审后最终以赖先生败诉告终,但却在法学界引起了争论。
有法学专家认为,治安联防费是用于群防组织运作的经费,因此征收的主体部门不应是公安机关,也不能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另外,在征收过程中,某些地方也易出现搭车收费的情况。
据悉,为进一步加强在广州务工、居住、生活外来人员的归属感,为他们提供更实惠的服务,广州市委、市政府已经批准停收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的意见,相关的通告文件正在走程序之中,近日就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