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在朋友颜某租住的房间内,因吸食冰毒而产生幻觉,认为颜某及他人要追杀他。为“报复”颜某,林某让颜某到楼下为他购买香烟。颜某离开后,林某立即把房间内的电视机扔到楼下,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沙发和衣物,引发火灾。随后林某被赶往现场的公安人员控制并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检验,林某的尿液、血液中有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是在吸食甲基苯丙胺后激起的被害妄想、幻觉等精神病性症状及行为异常。案发后,林某的家属向屋主汤某支付赔偿款8万元,汤某对林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吸毒会产生不良后果,仍主动吸食毒品,又放火引发火灾,应对吸毒的先前违法行为引发的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林某吸食毒品后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