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一起环境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案件。2010年6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并拆除养猪场的通知》,认定吕某在位于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养猪活动时,排放了养殖废水、生活废水及养殖废渣,要求吕某自行关闭并拆除位于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养猪场,并将所有生猪搬离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吕某则认为自己的养猪场于2006年建成,一直采用无公害生态环保养殖技术进行养殖。在养殖过程中,并未向水源排放养殖废水、生活废水及养殖废渣,且所采用的养殖技术达到零排放标准,故未对水源或周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
因此,吕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并拆除养猪场的通知》;并责令海口市人民政府就拆除其养猪场的行为给予行政赔偿70万元。
法庭上,控辩双方就污染的举证责任、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及补偿、赔偿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被上诉人海口市政府认为,涉案养猪场位于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养猪场的生产经营会对环境造成污染,是众所周知的事情,无须举证。
上诉人吕某则称,涉案养猪场采用无公害发酵温床生态环保养殖技术进行黑猪种猪养殖,达到了零排放标准,未对水源或周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海口市政府实施关闭并拆除养猪场的行政行为,应当先举证证明其养殖场造成了实际污染或存在污染可能性。
法庭上,法官征询了双方意见,吕某同意接受法院对行政强制纠纷的协调和对行政赔偿纠纷的调解,希望法院能支持其的赔偿请求;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由于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必须询问被代理人的意见才能答复。
鉴于此案的复杂性,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