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出租车的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乘客、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权益,2008年海口市就已制定了《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条例》已不能较好地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因此将根据海口实际,对《条例》进行适当的修正和补充。
原《条例》中个别条款对“黑车”的处罚较为模糊。修改草案则明确每辆黑车的处罚数额。修改《草案》明确,非海口市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活动的,由海口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按每辆车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草案规定,无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由海口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按每辆车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了《条例》中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
《草案》还适当增加了相关条例,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持有与本人实名登记的客运资格证及服务质量监督卡,驾驶经经营者核准的车辆上岗营运。要求驾驶员身份证、客运资格证及服务质量监督卡应与准驾车辆一一对应,并报海口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备案。防止出租汽车驾驶员中签或签订运营任务承包合同后不开车或将出租汽车转让承包与第三方,杜绝行业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