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14日发布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广州市实行市场化的补偿。
"其中被征收人选择实施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广州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广州市还规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先行拟订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
其中,考虑到旧城改造涉及面广、人数多、征收补偿情况复杂的特点,广州还对旧城改造项目从程序上作出特别限制,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以产权户数计算)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对于存在租赁关系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如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我市历史上形成的对于弃租补偿的习惯做法是产权人获得70%,承租人获得30%。"广州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有利于引导承租人主动解除租赁关系,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此外,广州市还创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机制,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事权下放到各区人民政府。除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由市政府直接决定外,其他项目由各区政府依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