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对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条例》第二条确定了保护范围:“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凤凰古城、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湘西边墙)以及其它应当保护的地带。”
为保护凤凰古城的原始风貌,《条例》规定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经过审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新建、扩建活动。同时对建筑物的高度等作出具体规定: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翻建,必须采取保留外壳、整修内部的保护措施,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必须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风貌,修旧如旧。建筑物高度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一层建筑物檐口高度不超过三米,二层建筑物檐口高度不超过五点六米,色调控制为黑、白、灰及褐色、原木色。对于违反此条规定的,由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随着凤凰古城的旅游升温,古城的商业氛围日益浓厚。为此,《条例》规定,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凤凰古城的商业过度开发。应当重点发展具有当地民族文化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产业,合理安排古城内商品经营市场布局。同时规定,在凤凰古城内不得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乱写乱贴、运用音响设备叫卖;禁止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
为确保凤凰古城的宁静,《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凤凰古城的室外噪音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执行,白天控制在55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45分贝以内。需要在室外开展的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组织者应当事先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