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9日经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福建土楼”的修缮费用将由政府承担。
条例共6章32条,对“福建土楼”的规划管理、保护措施、经费保障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将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福建土楼”,指的是永定县初溪土楼群、洪坑土楼群、高北土楼群、衍香楼、振福楼,南靖县田螺坑土楼群、河坑土楼群、怀远楼、和贵楼,华安县大地土楼群。
“福建土楼”2008年正式成为世界文化遗产,而它同时又是私人所有。考虑到修缮“福建土楼”在材料、技术和工艺等方面都有特殊要求,修缮费用高昂。条例规定:“‘福建土楼’的日常保养和维护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发现有损毁危险需承担修缮的报告义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缮,修缮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条例对“福建土楼”的商业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规定:“‘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引导、严格规范、依法管理核心区内‘福建土楼’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商业经营活动。”“在‘福建土楼’核心区和缓冲区开辟参观游览场所,应当依法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收益分配方面,条例规定:“‘福建土楼’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福建土楼’开辟参观游览及设置服务项目获得的收益用于‘福建土楼’的保护和对所有权人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