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曾于2009年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对外省户口迁入人员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资格做了规定。
按照过去实行的审核办法,外省迁入人员只要具有广西常住户口(含考生户口在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报名截止之日前迁入我区或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且在我区高中学籍满1学年即可;如果是社会考生,其本人户口只需在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报名截止之日前迁入我区。
而新规定要求,外省迁入人员的户口迁入时间必须满3年(自迁入当日至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9月30日,属未成年人的,其户口应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并迁入),且报名者高中一至三年级需在我区户口所在地就读,有我区户口所在地高中3年的学籍。持外省(区、直辖市)户口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人员,其父亲或母亲需持有有效期内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同时有其广西居住地高中阶段的学籍,并取得广西高中毕业学历。外省迁入人员属于往届生和“同等学力”人员以社会考生报考的,往届生需提供本人的高中毕业证书,“同等学力”人员需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同等学力”人员应是初中毕业后满3年(需出具初中毕业证书)或经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有高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高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认定其具有“同等学力”。
在新规定中,随父亲或母亲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将户口迁入我区的,不受户籍、学籍条件的限制。
据悉,新规定并未对享受加分或降分照顾政策对象的户籍、学籍要求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