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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10-19 23:05
  记者18日从三亚市有关部门获悉,违建在拆除之后,违建占用的土地仍旧归集体所有。对于村干部私分、私卖、私占集体土地行为,将被严厉打击。

     随着三亚“铁锤行动”的强势推进,关注打击违法建筑之后如何加强城市管理的社会各界人士也越来越多了。近日,记者收到市民吴先生来信,询问“拆违后土地归谁所有”,并认为土地归还原所有者还是没收,决定了三亚违建能否彻底根治。

     经过一年多的重拳打击,三亚违建治理进入后期,针对吴先生的关心和提议,记者向有关专家和政府部门进行了咨询。

根治违建需完善机制

     一方面,现有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均从保护村集体利益出发,违建被拆除后,村集体土地性质和面积没有改变。但另一方面,参与买卖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幕后老板、非法买卖者、村庄参与人员,却根本没有意识到违建的恶劣影响。

     本月14日在三亚召开的全省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现场会上,多位发言者强调违建的不良后果,如消耗紧缺的土地资源,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有损海南投资环境和国际旅游岛形象,引起新的社会矛盾,挑战了政府公信力,增加了管理成本、社会成本等。

     有关国土研究方面人士认为:在三亚违建行为产生及治理的过程中,土地性质和权属始终没有发生改变,部分村民心存侥幸,这确实给根治违建造成了一定阻碍。

     14日全省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现场会认为,下一步拆违工作应该从机制完善和约束人的行为上进行违建治理。如加快完成土地确权工作与乡镇、村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为乡村建设提供明确依据。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管理,畅通宅基地审批渠道。严厉打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干部私分、私卖、私占集体土地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建土地依然归集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原本就归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土地上的违建拆除后,该土地不存在没收问题。”三亚市国土局有关工作人员认为。

     三亚抢建、自建的违章建筑几乎都盖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属于违法违规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2010年5月10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的通告》中,列出了七种类型违法行为:未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过承租、承包、联营、合作等以租代征方式使用集体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行为;未经合法批准,通过买卖、租赁、联营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未经合法批准,以“建设新农村”、“建设文明生态村”等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农用地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以兴建农庄、观光农业、设施农业等为由,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从事非农建设的行为;擅自使用宅基地及集体土地以联营合作等名义建设“小产权房”行为;私自转让、倒卖宅基地的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私分宅基地的行为。

     处罚则集中在对建筑物和所得以及资金的罚没,以及对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上。

违建非法占用土地退还

     据了解,三亚目前对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的行为采取以下处罚措施。首先,国土部门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然后由综合执法部门或各镇人民政府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对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非法获得5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依据《刑法》,视情节严重程度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责令退还。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并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了解,目前三亚市公安局、纪委、检察院等部门已立案查处参与违法建筑的违纪违法人员20多人。但仅从土地的角度而言,违建处罚丝毫未伤及村集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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