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表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商业区高于居民区、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晚的定价原则,对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确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厦门市规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各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区财政应当加强对停车泊位收费收入使用的管理,主要用于按规划施划停车泊位标志标线所需费用、委托代征手续费等与城市道路停车管理相关的支出。
据暂行办法,擅自施划、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厦门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