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自然人单独募捐条款被删除
扩大募捐主体是广州募捐条例的一大亮点。记者注意到,与之前审议稿不同的是,最终通过的条例对三类新增募捐主体增加了“公益性”的限定。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募捐的组织是为慈善目的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根据条例,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或者赈灾目的而设立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经申请取得募捐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开展募捐活动。
有专家认为,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原条例中关于,自然人不得单独开展募捐活动的规定被删除。
对新增三类募捐主体的行政许可问题此前曾引起广泛争议。对此,条例规定,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募捐许可证应当写明组织名称,募捐目的、募捐方式、募捐期限、募捐地域等内容。许可募捐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许可募捐的期限届满后,募捐组织不得进行募捐。被许可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5日前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募捐财产使用期限超1年要年度审计
值得关注的是,为增强募捐财产使用的透明度,条例新增条款规定,募捐组织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对募捐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还应当进行年度审计。
根据条例,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募捐组织的守法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还应当设置并且公开全市统一的举报和投诉电话,并在收到举报、投诉七日至二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另外,募捐组织采用募捐箱方式募集钱款的,在使用募捐箱前要在箱门处贴上封条,开箱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开启清点数额并签字确认。
工作成本不得超过募捐财产10%
条例对募捐组织的工作成本进行了严格规定。条例要求,募捐组织应当厉行节约,降低工作成本,除组织募捐活动必不可少的工作经费、工作人员工资外,募捐财产及其增值应当用于募捐方案所确定的公益事业。在财政拨款经费中已经列支募捐工作成本的,不得在募捐财产中重复列支。
条例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所产生的工作成本,国家有规定的,募捐组织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列支项目和标准。国家没有规定的,应当控制在已经公布的募捐方案所确定的工作成本列支项目和标准之内,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工作成本列支最高不得超过实际募捐财产价值的百分之十,义演、义赛、义卖募捐活动的工作成本列支最高不得超过本次募捐活动实际募捐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二十。工作成本超标的,募捐组织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编制预算的详细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
变相摊派可撤换主管人员
根据条例,募捐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募捐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未按照规定答复查询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捐赠人的;泄露捐赠人、受益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同样可能面临被暂停募捐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的情形还包括: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涂改、出租、出借募捐许可证的;公布虚假信息的;未按照募捐方案规定的方式、期限、地域、工作成本进行募捐的;未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未按照规定设立募捐专用账号进行专账管理的;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募捐物资的;未按照规定对募捐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上述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滞留‘私分、挪用、贪污或侵占募捐财产的,除了退还募捐款外,个人还将面临五千至三万以下的罚款,单位面临三至十万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