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关闭并拆除养猪场的通知》,认为吕某在位于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养猪活动,排放养殖废水、生活废水及养殖废渣,污染环境;根据规定,要求吕某自行关闭并拆除养猪场,将所有生猪搬离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吕某认为养猪场一直采用无公害生态环保养殖技术进行养殖,并未向水源排放养殖废水、生活废水及养殖废渣,且所采用的养殖技术达到零排放标准,故未对水源或周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因此,吕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并拆除养猪场的通知》,并责令海口市人民政府就拆除其养猪场的行为给予行政赔偿70万元。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吕某经营的养猪场至今未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属于非法经营,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
吕某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提出上诉,法庭于8月23日进行公开审理。
经过现场勘察和补充调查,海南省高院环保法庭27日公开宣判,认为吕某经营养猪场属于非法经营,海口市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今年上半年开始,海南省高院和各中院开始增设环境保护审判法庭,下半年陆续开始受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