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不过,在依法收回农村村民旧住宅用地时,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哪些村民才能申请自建住房呢?具体有几种情形: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等。
如果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年龄未满18周岁的;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类似这些情形都不允许再自建房。
《办法》对村民建房的技术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3米左右。新建建筑宜后退村庄干路红线3米以上,后退村庄支路红线1米以上。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结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