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某等23人长期在外打工,但户口一直在高排村,农村合作医疗、换届选举也属于高排村委会管理。从2007年6月起,华能电站、风力发电站、煤气管道公司等单位先后征用高排村的集体土地并支付了征地补偿款,高排村委会每次发放征地补偿款时均将符某等23名外嫁女排除在外。符某等23人分别起诉后,东方法院判决驳回了符某等人的诉讼请求。符某等人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同时向中央政法委、省高院等上级单位反映了情况。
海南二中院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视,院领导、合议庭多次讨论此案,避免这批案件处理不当而引起群体性事件。办案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和准确把握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法院规定,认定23名“外嫁女”在未获得其他生活来源或社会保障之前,不宜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做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符某等23人诉讼请求的判决。
这批案件的依法顺利审结,保护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