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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献血条例"或修改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11-24 18:34

  南宁市乃至全区各地医疗机构不时出现用血紧张的情况,为了明确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手续、鼓励无偿献血,11月21-23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的《南宁市献血条例》提请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审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草案)》等。

     “修订的《南宁市献血条例》规定,发放无偿献血证书时,血站应告知献血者可以指定配偶、直系亲属以及兄弟姐妹为受益人。这样规定,献血者指定的受益人留存信息,可作为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免除出具身份关系证明之难,也简化报销机构核实用血者身份手续的程序。”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其新说。

     对于兄弟姐妹也为受益人的规定,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中规定的无偿献血者的受益人是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包括兄弟姐妹,所以条例不宜扩大受益人范围。

     另外,建议将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地点修改为原采血站。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黄光武说,条例规定用血费用报销地点为就诊的医疗机构,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规定不一致,所以建议条例修改为用血费用报销地点为原采血站。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草案)》时,建议将该草案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筑物公共消防设施的检测、维护保养、更新改造所需经费,单一业主的由业主承担;多个业主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方式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如此规定,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维修经费的承担方式,防止扯皮现象的发生。

     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建东还说,有的省区市通过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基本建设费的方式缓解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压力。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消防队(站)或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基本建设所需经费可向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征收。征收的范围、标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为了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建议增加:公共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禁止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禁止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上销或阻塞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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