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广州中院审理查明,2003年初,张俊川出资筹建峻联公司,同年7月6日注册成立峻联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研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防盗可视无线电子产品等。峻联公司成立后设立了负责安防业务的工程部门,负责开展安防业务。
由于开展的安防业务难以获利,峻联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通过广告宣传及由业务人员向客户介绍等形式,对公司的资产规模、经营业绩、上市前景及上述项目的投资情况等均进行夸大宣传,并向群众许以平均约25%的年回报率,以现金入股、投资山西焦炭交易中心,投资购买平安大厦,向客户借款、合作电子安装工程等名义,与群众签订投资期限为一年或两年的《合作协议书》《还款计划书》,向群众非法吸收资金。
峻联公司向群众非法吸收和返还资金大部分通过被告人张俊川的个人账户流转,公司在取得被害人的款项后,将款项的25%用于业务员提成,25%用于向被害人还本付息,其余款项中的一部分用于从化明珠工业园、山西太原哈伯中心、山西王府大厦、平安大厦等相关项目。
经司法会计鉴定,2003年2月至2008年4月期间,峻联公司采用上述方式向3355名群众吸收资金人民币逾4.8亿元。2009年12月,广州中院曾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俊川有期徒刑15年。冯作记、林卫波、孙刚、彭云、江浩凯、肖志群等6名公司骨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9年不等,并处罚金。此后广东高院裁决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