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凡发生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公民都可以依法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途径举报,海南省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奖励等具体实施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办法》规定,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3万元。《办法》还特别注重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及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