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大幅提高了增值税起征点,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至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至500元。”上述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考虑到中小企业在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广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按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最高标准执行,即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以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2万元计算,每月最多可少缴税额600元,年增收入7200元。
为确保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广东省国税部门及时调整税收征管系统,尽量避免给纳税人网上申报造成不便;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执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的相关规定,不得临时调整或无故大幅提高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