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技术性规范、标准和政策。
2、组织、指导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3、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及监理公司)和有关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图审机构等)的质量行为,实行检查监督。
4、对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实体质量,实行检查监督,并对这些部位进行必要的取样检测或现场测量。
5、建立质量行为监督和质量实体监督档案,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组成内容。
6、建立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信誉档案,并对不良质量行为进行记录、处罚和公示。
7、接受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对接受申请的工程制定质量监督方案并认真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已完工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审批,批准前先行公示。
8、组织开展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市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9、组织研究本市建设工程质量通病的治理工作。
10、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向市建委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直接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1、参与调查、处理本市发生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受理本市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投诉。
12、完成市建委及省总站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