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
根据百日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总体部署
泾县公安局持续加强工作力度
依法处置多起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案件
案例一
近日,泾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网民杨某在网络平台发布一则消息:河南滑县“2.20”案件被害人芳芳遗体在家中被偷,无人理睬。该信息迅速引发网民关注、转发和议论。经泾县公安局多警种全面核查,河南滑县遗体被盗系谣言。
据杨某陈述,“河南滑县芳芳遗体被偷”系道听途说,并无信息来源。鉴于杨某主观上没有恶意造谣的故意,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泾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杨某在网上澄清并删除相关谣言信息。
案例二
2023年6月2日,泾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接举报,称辖区网民在网络平台发布一则消息:连云港14岁少女遭3名男子同时强迫,酒店内吸毒致死。获悉情况后,经泾县公安局多警种全面核查,连云港少女吸毒致死系谣言。
网安大队民警经工作查明发布者为朱某,后民警依法对朱某传唤询问。朱某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该事件真实性,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泾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依法对朱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下达训诫书,朱某承诺此后不再发布谣言信息。
案例三
2023年6月15日,泾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接举报,称辖区网民在今日头条平台转发不实消息称,江苏中介老板因将6000元工资克扣至不到3000元被害。获悉情况后,经泾县公安局多警种全面核查,江苏被害人克扣工资系谣言。
经查明,转发传播该信息的网民为方某,其转发时并不知道事件真实性,后在5月底看到警方官方通告,虽知转发内容不实,但为吸引眼球、博取关注度并未及时删除。经民警教育,方某表示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承诺此后不再发布谣言信息。泾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方某处以五百元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它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