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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十年后再修正,大幅提高侵权行为赔偿标准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 发表时间:05-01 17:04

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后简称草案),其中,关于作品类型的变化及法定赔偿标准的提高被广为关注。专家表示,此次修正案将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更好地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并通过大幅提高侵权行为法定赔偿标准及增设惩罚性赔偿的方式,强力震慑侵权盗版行为。

修法契合当前社会需要

根据国家版权局通报,2019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为418万余件,同比增长两成。而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纠纷则是最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形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冯刚法官介绍,目前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工作中,著作权案件的数量占比超过三分之二,而网络著作权案件又占到了著作权案件的三分之二,可见,当下作品的传播方式更多依赖于网络途径。

“《著作权法》立法于上世纪90年代,当时网络环境还不发达,主要的作品形式是文字作品。虽然后续经历两次修正,但最近一次修正也是十年前了。”冯刚告诉记者,相关法律规定在当时是契合社会普遍需求的,但随着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包括短视频、网络游戏,甚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等在内的“新客体”,都对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提出了挑战。适时启动法律修正,能更好的回应当下的创作需要。

每个人都有机会成为作者

智能手机的普及,让每个人都能在生活中“随手拍”,也促进了短视频行业的兴起。但一个几秒钟时长的视频,也能被认定为作品,进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

2018年12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了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认定,虽然涉案视频时长仅为13秒,但能够较为完整地体现作者的创作性和个性化表达,并能给观众带来精神享受,故认定涉案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

而此次草案,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变更为“视听作品”。

“不论时间长短、不论拍摄方式、不论承载载体,只要能在互联网上表达出来的、有独创性的作品,都可以被纳入保护范围。”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草案将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自媒体方式创造出来的内容,明确纳入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这对于互联网的内容创作,特别是在短视频平台和直播平台中展现的作品,能够给予更好的保护。

但朱巍也指出,当下,部分短视频平台会在用户协议中约定,平台也享有用户拍摄的视频的著作权,这可能导致作者在使用作品及维权时陷入困境,对此,还有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法定赔偿标准有望大幅提升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在能够查明实际损失时,应按著作权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不能查明的,则由法院酌定,在50万元以下进行赔偿。而在司法实践中,“顶格”赔偿的判决少之又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2016年公布的研究数据显示,著作权纠纷中,能够以当事人实际损失作出判决的案件仅占21.21%。而79%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平均赔偿额仅为1.5万元,远低于同类作品的平均稿酬。

“赢了官司、输了市场”,是很多著作权人在诉讼中面临的尴尬境地。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表示,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时确定的赔偿标准,是考虑到当时的物价和购买力等因素而制定的。但在当下,这一标准已经明显不适应补偿权利人和惩罚侵权人的需要。

此次草案中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相关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额上限则提高到500万元。

李俊慧表示,法定赔偿标准提升10倍,有望对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形成强力震慑,同时也能更好地实现著作权人的权益救济。而惩罚性赔偿,则是运用“重典”整治侵权乱象,促进全社会著作权保护意识和力度的双重提升,“让侵权者无路可走,让原创者走遍天下”。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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