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电视点播|专题专栏|视听|长三角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关于禁止占用住宅消防通道的通告
来源: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 作者: 发表时间:10-26 08:07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管理,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规装修封闭高层住宅消防前室,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经物业服务企业等劝止,拒不改正的,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规装修封闭高层住宅消防前室,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占用居住小区消防通道、住宅建筑疏散通道,违规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妨碍消防车通行、人员疏散逃生的,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巡查,加以劝导,无法劝离的进行拍照取证后,第一时间报告,由消防救援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禁止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对不听物业服务企业劝阻或者拒不配合清理工作的,物业管理单位要第一时间报告公安部门,对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罚款和拘留。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消防安全,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徐健】

用户评论

已有0人评论
    新闻快报 阅读全部
    社会万象 阅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