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5日《百姓热线》
上线单位:宣城市民政局
主持人: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及其社会服务职能的发挥,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愈来愈来重大,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关注不断提升,在这里能不能给我们简单的介绍一下我市社会组织的一些情况?
市民政局副局长朱静娟:社会组织广义上是指各种类型的社会群体,它包括政治组织、经济组织(企业)、文化组织、军事组织、宗教组织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有三大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民办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
截止目前,全市共有社会组织1923家,其中社团917家,民非1002家,基金会4家;市级社会组织298家,其中社团201家,民非93家,基金会4家。
主持人:成立社会组织对发起人和负责人有没有什么限制和要求呢?
朱静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
(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主持人:社会组织在活动中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或者说有什么活动准则呢?
朱静娟:社会组织根据类型应当分别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章程等规章制度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比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的财产。社会组织的财产,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会员或者理事中分配。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应当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社会组织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和审计监督。社会组织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社会组织应当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捐赠、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对外合作项目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组织之间不得建立或者变相建立垂直领导关系。
社会组织开展服务需要取得相应许可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保障服务质量。
主持人:日前,民政部联合21个部门印发了《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引起社会各方广泛关注,那什么是非法社会组织呢?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张炎萍:非法社会组织是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以及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包括筹备成立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组织。
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任何勾连或合作。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便利。互联网企业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任何线上活动便利。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进一步提高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成本。
主持人:非法社会组织迷惑社会公众的主要手法有哪些呢,请简单介绍一下?
张炎萍:许多非法社会组织非常狡猾,绞尽脑汁用各种方式让人信任其“真实性”和“权威性”,总结起来一般有以下几种手法:
一是名称让人真假难辨。很多非法社会组织往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等名头,有的在名称上与合法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仅一字之差,网页宣传上抄袭合法社会组织的官网内容,社会公众难辨真假。
二是活动领域“蹭热点”。非法社会组织善于打“擦边球”,往往跟风“军民融合”、“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等热点,吸引眼球。
三是组织形式 “品种繁多”。非法社会组织有的以“协会”、“促进会”、“联合会”、“基金会”等传统社会组织形式活动;有的以“委员会”、“发展局”、“中心”等类似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组织形式活动,令人防不胜防。
四是包装宣传“高大上”。有些非法社会组织特意在党政机关办公地附近或附属场所租用办公场地,有的拉拢一些退休党政干部或社会名人“站台”、“代言”,有的找各种媒体为自己进行宣传“贴金”,用各种手法增加其“可信度”。
五是用合法外衣做掩护。有的非法社会组织千方百计“投靠”到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下,变身为分支机构;有的与合法社会组织共同开展活动;有的想方设法成为事业单位的下设机构,鱼目混珠。
但假的真不了,不管它们如何狡诈,只要我们稍加小心,非法社会组织还是能够识别的。
主持人:目前很多非法社会组织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真假难辨”,名称极为相似,请问社会公众如何能快速甄别“李逵”和“李鬼”?
张炎萍:非法社会组织为了迷惑公众,从名称、组织架构等各个方面都模仿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如果不注意观察,的确让人难以识别很可能被“忽悠”。判断一个社会组织是否合法,可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查询该组织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凡是查询不到的,就可能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大家就不要轻信上当。同时,我们希望社会公众发扬斗争精神,一旦发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索,要及时举报、举证。
主持人:近日,宣城市教体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为推进“双减工作”,共同研究制定了《宣城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专项工作方案》,能给我们简单的讲解一下文件精神吗?
朱静娟:《方案》主要是针对在本市依法设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且有意向继续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活动的,在2021年12月底前,必须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民办非企业法人)。
主持人:那原本就是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是不是就没什么关系?
朱静娟:不是的,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非营利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到民政部门补充签署《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并相应修改章程、完善管理制度,报县市区教体局审核同意后,依法依规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主持人:那营利性的机构想要继续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的该怎么做呢?
朱静娟:①向教体部门申请换发新办学许可证;②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③向民政部门申请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
主持人:那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张炎萍:成立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由所在地行政区域或地名+字号(2个汉字以上)+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每增加一个教学点,另增加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必须为实际到账的货币资金。出资人需签署捐资承诺书。 5.有必要的场所。
登记流程:
1.名称预核
填写并提交《名称预核准申请表》;经民政局同意后,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核准编号用于成立网上账户)并开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
2.事先告知和成立登记捐资承诺
填写并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3.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
经筹备达到成立条件后,取得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和执业许可证书。
4.办理验资手续
拿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到银行开设临时帐户。提供银行进账单。 5.提供场所使用权证明
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6.章程草案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草拟,且条款不能少于示范文本,还应载明:本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7.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须表决通过章程、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各项制度,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并形成会议纪要。
8.网上提交材料
登录网上账户,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进行网上预审。
9.提交书面材料。
网上审核通过后,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交一式三份纸质材料(需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除明确可提供复印件外,其他材料至少须提交一份原件)。书面材料应与网上审核通过的电子材料相同,如有擅自改动的,将不予受理。 10.审批公告 有效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民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向申请人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并向社会公告;对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发起人或发起单位。
11.建立档案
民政部门留存一份纸质申请材料原件建立档案,返还两份纸质申请材料给申请人,一份由其送达业务指导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建立档案,一份用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存档。
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证书后,应当及时办理银行临时账户转基本账户、刻制印章,并向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