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1.恢复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在外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以上的职工家庭,在我市购买住房并且本人(或配偶)户籍或工作地在我市的,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保底额。45周岁以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住房首次或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保底可贷 35 万元。
本通知自2023 年3月29日起执行。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