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电子化的普及,市公管局在强化开评标现场监管,提升标后管理水平上持续发力,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印发的《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及其认定标准进行再次修订完善。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及其认定标准(修订稿)形成后,通过局网站公开发布,广泛征求各方市场主体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新修订的《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及其认定标准中对电子招投标环节和标后履约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认定提供了依据。该办法的修订完善将进一步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不断夯实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