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宣城市公管局印发了《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在制定过程中还首次向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征求了意见。
《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推行网上办理,鼓励当事人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提交异议、投诉,进一步节约当事人维权成本,提高异议与投诉办理效率。
《办法》明确异议可采取的官方信息系统查询、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询、实地核实等6种调查核实方式,指导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公平、公正、高效处理异议。
《办法》明确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评审或到外地调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答复规定时限。招标人确因上述原因超出异议答复的法定时限,应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办法》明确招标人异议答复完成后招标活动开展程序,尤其明确异议成立并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处理流程,要求招标人及时公示处理结果,进一步推进异议处理的公开透明,保障异议处理的公平公正。
《办法》明确投诉受理的4种处理方式,明确受理或不予受理均需书面告知当事人,不属于本部门的应告知当事人,同时还明确经审查投诉书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及合理时间内补齐或修改投诉书进行重新投诉,投诉人逾期不补正的、因投诉人未留下联系方式或提供无效联系方式导致无法联系的,视为无效投诉,进一步遏制利用虚假投诉、滥诉、缠诉等方式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办法》制定规范的投诉质证程序,规定按照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依次陈述主张出示证据、依次作最后陈述、监督部门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情况予以说明的顺序开展质证。
《办法》明确证据的形式及法定条件,规定了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9类证据形式,同时明确证据经审查属实,符合法定条件,方可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
《办法》还明确了投诉决定的法制审核及集体研究程序、投诉处理超期管控机制、各方的责任处理以及各类格式文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