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消费者来说,3·15是节日;对于商家、厂家来说,3·15是考验;对于媒体来说,3·15是监督;对于政府来说,3·15是行动。如何把3·15的职责在每年剩余的364天中当成习惯和义务来履行,那么,3·15就真正成为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了。” ———一位网友的留言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维权日即将来临,关于维权的话题再次升温,关于3·15的各种议论也纷纷登上媒体的重要版块。今年的3·15,我们又有了新话题。
“与过去相比,现代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维权能力明显增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水平明显提升,为消费者服务的意识也在逐步增强;企业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也在增强。”宣城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顺理介绍说,为了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上至国家法律,下到各地消费者协会都致力于这一神圣的工作。“在法律上,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行政上,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在地方,有消费者协会,甚至延伸到农村,目前我市已经建立了394个村级消费者投诉站,这意味着,农村的广大消费者有了一个强有力的组织来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小到个人,广大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基于这样的现状,张顺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正在一步步走向成熟。
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两面性,在消费者维权工作正在一步步走向成熟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音,维权正遭遇难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消费能力在提高,消费人群在增加,这样一个庞大的消费群体维权的意识有强有弱。“有的维权意识强的消费者,会为了1元钱来到消费者协会投诉,而有的消费者宁愿自己吃亏也不愿意去惹上什么麻烦。”张顺理告诉记者,由于不少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领会的不够全面、不正确,加上消费者自身的素质参差不齐,所以维权意识的强弱仅仅是消费者维权中出现的问题之一。有的消费者维权行动缺乏理性,甚至有极少数消费者滥用权利。 “有的消费者在购买伪劣产品之后,到消协投诉,要求商家必须巨额赔偿方可罢休,这是不理性的,这样做,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维护。当然,问题不仅出现在消费者自身,一些企业和商家推脱责任也是消费者维权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合法权益谁维护?
每年的3·15,通过动员舆论、媒体、质监、工商、司法等部门的联动,集中解决消费生活中的侵权事件,使部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形成了打击假冒伪劣的强大态势。通过这一活动,也不断地推动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的提高,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家住宣城市莲花塘小区的张女士提及维护合法权益一事就叹气:“去年在某店买了一部手机,刚使用一个月就出现了问题,无法接收信号。于是,我去商家要求退换,结果商家硬说是人为损坏,不予受理,拖到现在也没有解决,我也自认倒霉了。”其实,与张女士持同样做法的消费者还有不少,对此,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肖蓓建议,消费者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多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并且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索要发票等凭证,“消费者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一切该争取的合法利益。”
同样,张顺理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犯时,在与商家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必须学会拿起法律武器,到消协组织投诉,消费者协会将依据事实,依法处理,“我们力争以和解促和谐,让经营者和消费者和解,促进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达到社会稳定与和谐。”
在日渐成熟的市场条件下,当消费者在努力争取合法权益的同时,商家和企业也在为自己正位。安徽商之都宣城商厦总经理助理赵昌寿表示,商之都入驻宣城五年的时间里,坚持“以人为本,以德为魂”的宗旨,坚持以优质商品、优质服务来服务广大消费者。“我们始终坚持诚信经营才能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了能够更好地贯彻这一宗旨,商之都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