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民主考评公共服务单位测评工作细则
根据市民主考评工作领导组《关于印发〈2014年度宣城市民主考评公共服务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宣评组〔2014〕9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测评对象
共132个单位,分公用事业类(26个单位)、教育卫生类(38个单位)、金融保险类(19个单位)、中介类(49个单位)四个类别(详见附表1-4)。
二、测评时间
2014年11月-12月。
三、测评内容
1. 服务内容公开情况;
2. 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3. 服务质量情况;
4. 服务效率情况;
5. 守法诚信情况;
6. 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7. 履行服务承诺情况。
四、测评规则
1. 测评组织。由国家统计局宣城调查队按本细则规定和要求具体实施测评工作并统计汇总,市考评办组织协调并全程监督。
2. 评分标准。根据测评内容设定评分标准,总分100分。其中,服务内容公开情况15分、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15分、服务质量情况20分、服务效率情况20分、守法诚信情况10分、遵守职业道德情况10分、履行服务承诺情况10分。测评人员据此给每个单位评分。
3. 分类测评。详见附表1-4。
4. 测评方式。集中发放问卷测评、走访问卷测评、电话询问、短信测评等。
5. 测评主体。共设定6个部分,即:服务对象、社区工作者及市民、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单位及投诉受理机构。
6. 测评分值比重。测评总分100分,其中服务对象测评分占60%;其余40%根据测评主体特点进行划分。具体情况如下:
7. 满意度及对应分值设定。测评实行百分制,设“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五个等次,分别按100分、80分、60分、30分、0分计分。“不满意”选项必须给出具体事实和理由,否则按“不太满意”计分。调查问卷设“不了解”选项,不计分,也不纳入统计基数。
8. 其他规定。(1)服务对象随机抽样测评。各单位向国家统计局宣城调查队提供真实、准确的服务对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宣城调查队对各单位服务对象构建样本框,以样本框随机抽取部分样本进行测评。
市考评办协助国家统计局宣城调查队负责复核服务对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严格执行宣评组〔2014〕9号文件“扣分项设定”第5条规定。
(2)各类测评调查问卷均实行不记名测评。
六、测评结果
测评结束后,由国家统计局宣城调查队统一录入汇总。在计入《实施方案》所列的扣分项后,即为参评单位最终考评结果。
本细则由市民主考评公共服务单位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