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打击“两闹”、“两堵”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
通告
宣政【2009】60号
为依法打击闹丧、闹医“两闹”和堵门、堵路“两堵”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皖公办〔2006〕519号)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表达意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任何理由闹丧、闹医、堵门、堵路,扰乱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学和交通秩序。
二、对闹丧、闹医、堵门、堵路,尤其是围堵党政机关,堵塞公共交通,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停放尸体、搭设灵堂、灵棚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命令解散;对拒不服从的,依法强行驱散、带离现场。
三、对参与闹丧、闹医、堵门、堵路,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以及组织策划、操纵指挥、教唆煽动以及捏造歪曲事实、造谣惑众、制造混乱的人员从严从重处罚。
四、党政机关干部职工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特此通告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